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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由此可见,公房拆迁也是有补偿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公房拆迁补偿的问题不是很明确。也因为这些问题产生过很多的纠纷,大家公房拆迁的时候,可以根据情况得到相应补偿。
国家公房拆迁,和普通住房一样,需要给权利人补偿。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拆除国家直管公房,拆除非住宅不结算差额的住宅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不在50平方米以内结算差额,超面积部分按成本结算。在现实生活中,公共租赁住宅的拆除引起的纠纷很多,但大多是因为有合同权的租赁人在拆除住宅得到的补偿后,擅自处分或者想占有自己。公有住宅租赁权实际上是居住权的表现,可以转变为产权。拥有该房屋居住权的人,拥有该房屋权享有一定份额。承租人认为房屋唯一权利者的意见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签订拆迁补偿配置协议。也就是说,拆除公共租赁住宅的情况下,拆除者必须与住宅租赁者签订补偿配置协议,该住宅内的其他居有拆除住宅的补偿配置利益,但无权与拆除者签订补偿配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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