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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房怎么补偿

2021-10-02
国家公房拆迁,和普通住房一样,需要给权利人补偿。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拆除国家直管公房,拆除非住宅不结算差额的住宅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不在50平方米以内结算差额,超面积部分按成本结算。在现实生活中,公共租赁住宅的拆除引起的纠纷很多,但大多是因为有合同权的租赁人在拆除住宅得到的补偿后,擅自处分或者想占有自己。公有住宅租赁权实际上是居住权的表现,可以转变为产权。拥有该房屋居住权的人,拥有该房屋权享有一定份额。承租人认为房屋唯一权利者的意见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签订拆迁补偿配置协议。也就是说,拆除公共租赁住宅的情况下,拆除者必须与住宅租赁者签订补偿配置协议,该住宅内的其他居有拆除住宅的补偿配置利益,但无权与拆除者签订补偿配置协议。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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