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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丁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丙享有了债权,丁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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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 2、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即抵押权有效设立并依法登记。未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当一个担保物上的多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注册抵押权;质押权;未注册抵押权。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保持抵押权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条件,注销登记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具备留置条件时可以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冲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出质人必须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押物交给债权人。只订立质押合同而不按质押合同的约定转让质押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对质押物失去占有,导致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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