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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超过六个月回来算超期还是羁押?

2021-11-01
根据羁押期限,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因此,6个月的逮捕被视为超期拘留。除非案件非常特殊。1、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些案件,在期限届满时无法调查结束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本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可以延长两个月。例如:(1)边远地区交通十分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2、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查。3、逮捕期限的重新计算对于拘留期限的计算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未说实名、地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调查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调查取证其犯罪行为。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以自报的名义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拘留期限为一个月。重大而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得超过二次。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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