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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三)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应用、行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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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罚款:(一)未达到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的;(二)未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的;(三)未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标志、租价标签,喷印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车辆的;(二)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信息的;(三)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向乘客收取费用的;(四)未经乘客同意合载的;(五)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六)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出租汽车智能服务车载系统,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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