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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合并、分立,变更法...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三)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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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繁华路段、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区域,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出租汽车场站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志,文明服务,维护场站的秩序。出租汽车场站应当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停车或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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