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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出差的途中、上下班的途中以及为工作进行的准备和收尾时间,并非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时间,且该段时间内劳动者并没有从事具体的工作内容,因...
有特殊情况下,公司无需与劳动者协商。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延长工作时间情形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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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提供了劳动,应该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种情形,若该双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尽管在出差地休息的质量与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毕竟未为单位创造任何效益,,因此该双休日不算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费。
出差补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资的。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 质则是工资报酬。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时完成,用人单位既要给予经济补偿, 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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