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拆迁补偿有: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土地补偿...
拆迁补偿有: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土地补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2、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在拆迁时,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3、具体补偿办法是按照建筑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而建设、安装造价的确定需由有关单位进行评估。 4、如果依法应予补偿而房屋征收部门不予补偿,或者对补偿款有异议,那么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因此,建议你找出相关审批手续,查看剩余审批期限,如果符合补偿条件的,将审批手续复印后交拆迁部门进行补偿合算,如果拆迁部门不补偿或补偿标准你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你未经审批或者已经超过期限,就不要费事了,不但得不到补偿,可能还会因违章建筑而受到处罚。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书的,必须完善个人全产权过渡等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08年6月12日《中共三亚市委三亚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地上没有或者只有少量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在“一户一宅”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合法取得的房屋除外。 (二)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以外的人员在本村建设的没有任何权属登记和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手续的房屋建筑物。 (四)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其他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时间段未签订协议也未搬迁腾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持有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浮房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征收公益事业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供热、通信、电力、燃气、给排水等公用设施被拆除的,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