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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一般违约,出卖人仅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使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中介人员不能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误认为买受人...
1、买受人一般违约,出卖人仅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使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中介人员不能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误认为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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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拒收货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时,卖方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一、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买方时,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补付款,卖方一般无权对买方提出价金之数,而只能以买方不接受货物为由,对买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买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无理拒绝货物,卖方可以以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买方提出交付价金之数。二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和拒绝兑付货款,卖方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向买方提起价金之数,要求支付货款。二、目前方面的救济方法,卖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以下两种权力,,即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一旦货物已发运,卖方就不能行使此项权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运权。停运权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把已脱离其占有,但仍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重新启运回来的一项权利。
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卖于两个人,因为出售于你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房主又将其出售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你是无法主张要回的。 所谓善意取得,即支付合理对价、不知你与房屋所有权人的买卖情况、房屋所有权转移,即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第三人恶意串通,你可以主要房屋所有权人与你履行合同,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问题,涉及该登记是否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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