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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
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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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2008年元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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