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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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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明和计划证明。属本省的,应当查验其《服务证》有无第1胎登记或者再生育1胎子女审批;属外省户籍的,应当查验其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计划生育服务证》没有第1胎登记、再生育1胎子女审批以及无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进行登记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使用医疗辅助生育技术助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查验其、身份证和女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方可施行手术。
已子女但未选择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应当按期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组织的孕(环)情检查。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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