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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的夫妻,在孕前应当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告知所在单位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依据其单位劳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对其超生成员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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