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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管理办法第63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18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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