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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父母光荣证》,已经办理的由原发证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予以注销并收回:(一)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但未与女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的。(二)符合规定生育2个以上子女,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1个的(双胞胎、多胞胎除外)。(三)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四)子女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五)依法子女后再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六)有1个子女在境内,同时也有子女在境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七)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2胎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优待和奖励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民政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向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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