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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公务员的管理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不适用《劳动法》,适用《公务员法》。相关规定:1.《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
如果你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可以按劳动法索取相关补偿,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是正式的公务员,就不适用劳动法,只能适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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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与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适用《公务员法》,而不是《劳动法》; 2、《劳动法》规定了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也就是说,公务员加班的,应当补休,而不是发放加班费;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主要有:(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2)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指的是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社会服务组织。对这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以聘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规定的,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早在2002年7月3日批准国家人事部发布《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因此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不适用劳动法。(4)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5)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另外,义务性劳动关系、慈善性劳动关系、家务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因为他既有劳务关系民事属性,也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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