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
针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在实际履行合同前,就该标的物又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导致只有一个合同能实际履行,而其他合同不能履行。多发生在物价上涨,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有利可图的场合。出卖人一物多卖,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但有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有的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的,应当支持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的请求; (3)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应当支持先行支付款项的买受人的请求; (4)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但先买受人只支付部分价款,后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应支持支付了全部款项或者明显支付价款多的买受人的请求; (5)数个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的,先向出卖人提出履行交付义务的请求的买受人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6)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应支持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的请求。
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在实际履行合同前,就该标的物又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导致只有一个合同能实际履行,而其他合同不能履行。多发生在物价上涨,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有利可图的场合。出卖人一物多卖,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但有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有的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的,应当支持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的请求; (3)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应当支持先行支付款项的买受人的请求; (4)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但先买受人只支付部分价款,后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应支持支付了全部款项或者明显支付价款多的买受人的请求; (5)数个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的,先向出卖人提出履行交付义务的请求的买受人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6)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应支持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的请求。
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在实际履行合同前,就该标的物又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导致只有一个合同能实际履行,而其他合同不能履行。多发生在物价上涨,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有利可图的场合。出卖人一物多卖,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但有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有的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的,应当支持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的请求; (3)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应当支持先行支付款项的买受人的请求; (4)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但先买受人只支付部分价款,后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应支持支付了全部款项或者明显支付价款多的买受人的请求; (5)数个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的,先向出卖人提出履行交付义务的请求的买受人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6)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应支持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的请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1人已浏览
75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1,8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