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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可变变更的情况:没有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可以变更可撤销的情况:缔结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恐吓等情况。...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撤销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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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撤销的财产分割协议有: 1、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2、基于重大误解的,可以撤销; 3、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可以撤销; 4、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李欣师整理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的情形:还没有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可以变更重新协商。可撤销的情形: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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