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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情形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利用...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变更的情况:没有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可以变更可撤销的情况:缔结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恐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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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的标准是双方尚未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变更;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的标准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的欺诈和胁迫。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李欣师整理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法律上允许当事人申请对此合同予以否认的合同,该合同不一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是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进行撤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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