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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在2010年4月7日由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部长吴爱英发布的司法部令第122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如下:(一)处罚法定原则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权利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二)处罚公正。公开处罚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依法裁判,公平处罚违法行为人。不能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处罚,也不能在不同情况下给予同样的处罚。此外,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即行政处罚的种类、严重程度和减免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它不仅是一种制裁,而且具有惩罚与教育的双重功能。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惩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的行政对手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救济原则必须在行政处罚中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护对方的权利。对方依法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辩护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未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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