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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的问题

2023-02-07
工商局的执法方式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假货,需要专门鉴定。假货的定义为以下的规定,如果你的产品不符合以下的定义,不认定为假货: 中国工商出版社2008年出版可能是汉字圈第一本关于假货的学术专著《假货研究》里,假货指以下商品:1.和客观事实明显不符。2.和得到世界上2/3以上政府承认的国际组织颁布的标准,以及2006年人均收入在1500美元以上国家政府颁布的标准不符,前者以承认该标准的地域为准,后者以所在国为准。 3、如果二者都不存在,则以销售地相当于我国省级以上法院得到半数法官认可的司法判决标准为准。(第3页)这一定义从客观和主观二个方面明确了假货的内涵,外延囊括了全部假冒伪劣产品,得到学术界、管理界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他们将你们的货物定性为假货,可以要求他们出具法律依据,如果出具不了,他们的做法是违法的。在法律上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窜货在法律上属于合格的产品,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范畴,最多就是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商品流通存在问题而已,属于厂家与经销商的销售区域、销售环节的问题,而不属于工商局管辖的范围,他们更无权将窜货定性为假货。 如果对工商局的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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