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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赔偿的原则,不能因双方或一方急于求成就丧失调解的基本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又要恰当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不能以...
发生交通肇事案件,进行赔偿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调解自愿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调解原则;当事人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原则;说服和劝导为调解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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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赔偿原则如下: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1、全面赔偿的原则,不能因双方或一方急于求成就丧失调解的基本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又要恰当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不能以赔代罚,多赔少罚,也不能因为被告人客观上不能多赔就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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