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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原则如下: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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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原则如下: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合法原则,要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过程以及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道路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具备必要的手续和方法。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平等对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合理行使权利。 三、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而解决纠纷的,如果没有自愿,就谈不上调解。当事人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志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活动。当事人自愿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平等的前提,使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体现。没有自愿,就没有平等,也谈不上公平合理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自愿原则的含义是:调解手段的运用与否以及调解的协议内容必须尊重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的自愿,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过高地、无原则要求赔偿,也不意味着应当赔偿的可以自愿不赔偿。坚持自愿原则,要求不得压制、勉强对方,否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没有意义的。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尽早地依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只要当事人各方一致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及时通知、及时组织损害赔偿调解,达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另一方面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早安排、组织调解,即在法律许可得时限和期限内尽早完成,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五、公开原则 通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应该公开进行。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了调解地点、时间以后,应该提前向社会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得法律依据、损害赔偿范围以及标准应该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过程应该公开,调解意见应该公开,调解结果应该公开等。
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至于调解是否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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