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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
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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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中国境内的所有区域,包括领土、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于我国刑法:我国船舶或飞机。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飞机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可以是在航行过程中,也可以是停泊的,可以是在中国领域航行,也可以是在外国领域航行,也可以是在公海和公海上空。在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中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国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不受驻国司法管辖,而受本国司法管辖。
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九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权或普遍性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无论被控犯罪之人的国籍、居住国或与起诉国关系如何,即使该罪行是在起诉国领土之外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该人行使刑事管辖权。由于所犯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全人类的,并且罪行极为严重,不容有管辖权投机,因此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加以惩罚。某些国际规范具有普遍性,这一观点与普遍管辖权概念以及强行法概念密切相关,整个国际社会都负有义务,某些国际法义务是所有国家都必须承担而且不受条约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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