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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
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凡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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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遍管辖权范围的问题,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我国现在主要对犯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采取普遍管辖。
《刑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中国境内的所有区域,包括领土、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于我国刑法:我国船舶或飞机。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飞机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可以是在航行过程中,也可以是停泊的,可以是在中国领域航行,也可以是在外国领域航行,也可以是在公海和公海上空。在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中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国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不受驻国司法管辖,而受本国司法管辖。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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