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收养本中心弃婴(童)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
甲方:XXX(二人均系XX社区居民)乙方:XXX(二人均系XX社区居民) 丙方:XX(XX系XX社区居民,XX的长子。经由已故居民XXX的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延伸补充:收养公证书()××字第××号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被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兹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愿将×××(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收养人×××、×××愿意收养×××为养子(女)。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主要看能否给孩子进行入户的户口登记,只要有本事把孩子户口登记在自家的户口本上,这样的收养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无法给孩子上户口,这样的收养协议就没有实质意义,这样协议就是无效的。
是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登记的收养行为,不具有合法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是无效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我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以下简称91年《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从91年《收养法》规定可以看出,当时收养子女的,除了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其他的收养行为只要收养人、送养人依照当时法律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了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就已成立。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才能成立,是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98年《收养法》)中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民事法律适用原则,民事法律一般没有朔及力,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因此收养行为合法成立的。但是1999年4月1日后收养子女若不按98年《收养法》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行为则是无效的收养关系在当今社会也是普遍存在的,很多是没有亲生子女而收养,也存在自己有子女还收养的。关于收养之后,被收养的人就与其亲生父母断绝关系了,收养人成为其父或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3人已浏览
84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