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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经常联系在一起的,很多甚至要弄混,而有的人不知道哪个先办哪个后办,中间还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发生哪些证件...
国家还是房地产商,众所周知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通过划拨等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的所属权就得具体问题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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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和统一的所有者。唯一性和统一性是我国一切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基本法律特征。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使用,都不能改变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统一性,要求只有国家才能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非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公司行使。在法律上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只能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三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地主体的统一性,要求只有国家才能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非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公司行使。在法律上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只能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三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地主体的统一性,要求只有国家才能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非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公司行使。在法律上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只能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三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地主体的统一性,要求只有国家才能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非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公司行使。在法律上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只能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三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按照是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的。如果是通过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程序而取得使用权的,那么就是无期限的,除非有法律规定使土地使用权消灭。 如果是通过出让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根据规定,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高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途的用地50年。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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