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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
善意第三人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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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以下这些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的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此,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同时有已销售侵权商品和暂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但销售价是固定不变的,所以违法经营额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销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即使没有侵权商品的制造行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经销商可能免于赔偿。一种是经销商有合法来源证明自己不知道所经销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销商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可以避免赔偿。二是先使用,即注册商标在授权前已经销售,即先销售。一般来说,经销商应履行一定的审核义务,是否有授权,是否有商标注册证,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核义务,至少可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侵权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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