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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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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不会因此而无效。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可以根据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判断: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有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条件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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