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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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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设摊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按照方便群众、提供就业的原则,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各类摊点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内经营;(二)摆放有序、设施整洁;(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做到垃圾、污水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洁;(四)不得私拉电源,乱扯电线,影响用电安全。早市、夜市经营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做到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摊点规划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摊点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城市非主干道两侧按规划设置的应季瓜果销售和修(补)鞋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摆地摊不需要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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