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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占道经营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摆摊占道经营影响道路通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各地的处罚标准不一样,根据城市道路管...
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摆地摊不需要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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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随便摆摊的,要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城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 第一项至 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 第七项至 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治安管理处罚由“条例”变“法”主要有5个原因: 一是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二是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三是处罚幅度偏小。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现行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 四是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 五是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现行条例的有些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摆摊设点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进行。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餐车和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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