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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收养之前怎么没有好好看看自己的条件呢,说实话真的不赞成这种不计后果的做好事者,做好事也要自己有能力才行,这样弄得不是都不愉快么。以上则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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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了领养小孩手续,不能办理上户,需要双方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到本县(市)的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凭民政局同意领养证明书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小孩上户。
被收养人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按照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需具备以下的条件: 1、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异性养女的年龄差需在40周岁以上; 2、无子女; 3、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无犯罪行为记录等;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因此,只要收养人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即为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孩子。如果双方想要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收养人和送养人,或者收养人和成年的被收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事实上,虽然有些收养关系是不符合以上的收养条件,但收养条件成就之后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那么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届时可以补办法定收养手续。所以双方协商解除收养后,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 2、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去当地法院起诉处理,并且生父母需给予养父母适当补偿。 因为确定为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孩子,那么生父母主张解除收养关系时,对于养父母花在孩子身上的钱,其实属于不当得利,所以需要给养父母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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