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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由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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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镇。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和工矿范围内的征税对象,以实际面积为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额标准又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工矿区分别确定,每平米0.6元至30元之间不等。同时,土地使用税分不同情况有按年计算和分期缴纳。由于具体税额各地差异大,所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数额。另外,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税管理范畴,每季度办税申报的时候也是在地税局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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