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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老板要求员工强制性的加班,员工是可以拒绝的; 1、我国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加班做了明确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必须是在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个规定,即为违法,视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
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或者工会协商,不能强迫,也不能延长太多时间。 2、《劳动法》第42条依法就延长工作时间的特例作出了规定:抢险救灾等。 3、《劳动法》第44条规定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应该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加班需员工自愿,用人单位强迫加班和以不愿意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行为。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加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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