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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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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出,住房或者耕地均有各自的补偿标准,无论是住房安置,还是货币安置均有相应具体规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如果还有其他不懂得,可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我们专业的律师。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我们可以看出,住房或者耕地均有各自的补偿标准,无论是住房安置,还是货币安置均有相应具体规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如果还有其他不懂得,可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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