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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买房可以要求卖方履行按期交房及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可以在合同中...
你知道吗?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以一定的价格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购房者进入房地产市场后,并不是对所有的房屋都可以进行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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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应尽量详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格式合同,虽然有的只是一方负有的义务,但需对方配合的也应约定明确。如户籍迁移、家具电器的处理、各类表计的数字确认等。这些事宜有的是附随义务,有的是构成能否顺利履约的重要前提条件。若约定不明,往往会产生争议。 二、贷款时间应充裕如需办理贷款的应注意,要在签订买房合同时预留充裕的时间。因为各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流程、条件、时间均有不同,这些都并非个人可以掌控的,如果留有时间,那在一家银行获贷不成的情况下,就有时间向另一家银行寻求贷款。 三、条款应留有余地具体磋商合同条款时,对于重要的合同义务,如约定履行的期限、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明确之外,其他条款的约定,应有一个合理的缓冲期,以弥补和挽救合同于万一。如果没有任何挽救或回旋余地,就被动了。同时,一旦进入诉讼也很难平衡双方的利益。 四、收集保存好证据注意保留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证据很关键。在相信对方的同时,不能失去防备而不保留证据。实际上收集和保留履约过程中证据的行为,是明智的也是必需的,也可为日后争议的解决带来主动和便利。如某项事情商量好后,应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包括如有其他告知事宜,都应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进行沟通。 五、履约应相互配合在正常情况下,交易的相对方一般不会是骗子,故在履约中应当诚实信用,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恶意的情况下,应当善待和善解对方。对于对方履约中出现的困难或障碍,也应给予积极的配合,为履约共同创造条件。如果紧守自己的权利,忽视他人利益或困难,而容易造成交易的搁置,引发矛盾,增加履约的成本。v
一、我跟一家工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上对付款期限和提货日期有了约定,提货日期约定是1月6号到1月20号,付款日期约定最后提货日前两天内付清全款。现在工厂以我们在约定的时候没有付清全款,在20号下午通知我们单方面终止合同,工厂方面认为最后的付款期限是18.19号两天,可是我们认为最后付款时间是19.20号两天(为什么工厂需要毁约,因为6号到20号期间价格大幅上涨,所以找合同里的毛病毁约。 依据您的描述您与对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应该为促进交易的履行,各自主动履行义务。在没有约定清楚的情况下,买受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出卖人不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出卖人不作为扩大损失的部分也要承担的。 二、我建议您先在拿着合同去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三、同上还有一条超过提货期限的按1元每吨收取仓储费我们一共提出了200吨货物,还有1200吨未提。超出期限未提货的造成的损失也是由过错方承担的。
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须按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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