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凶宅”纠纷的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三)

2022-10-27
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合理的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是受法律保护的。从而,“凶宅”这一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在现实层面上,“凶宅”虽然在物理层面上没有瑕疵,但在普通人的心理上,人们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平安、舒适,“凶宅”显然会影响人们的居住心理,也正是这一原因,使得房屋的价值在客观上受到了影响。因而,作为卖房者,如果为了将房屋卖出或为了卖高价而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就构成了欺诈。应当说明的是,房屋出购者的欺诈行为虽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的善良风俗,但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所能享受到的利益,是一种集合性词汇,主要包括社会公共道德、社会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此可以知道,对于因受欺诈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损害了买房人的利益,达不到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对于因欺诈而购买“凶宅”的合同,不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确认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