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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立公证遗嘱后,遗嘱人可以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公证遗嘱;或者,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并不是最后一份遗嘱,这样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就可以撤销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关于公证遗嘱撤销,可以通过重新办理一份公证将原有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如在遗嘱公证后,又另外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则在二份遗嘱间对同一财产的继承上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实际上就是对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或撤销
遗嘱公证如果公证还没有完成的,由遗嘱人本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定立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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