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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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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供借条的一方承担。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观点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观点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真正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虽提供了借条,证明了该借条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向法庭证明了借款事实客观存在或者证明了借条是被告书写,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做出了否认抗辩,并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借条具有瑕疵,且该瑕疵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因该借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存在瑕疵,在双方未申请作科学的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需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故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进一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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