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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一般由实际持有人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
一般而言,原告对于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需由原告自身承担。如果原告在民间借贷合同诉讼中胜诉,可以请求败诉方承担这笔律师费以及与诉讼有关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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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的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1条,代理履行应遵守以下规定:(1)代理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理履行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姓名、地址、代理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时间、目标、费用预算和代理履行人(2)代理履行3天前,催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理履行的(3)代理履行时,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遣员到现场监督的(4)代理履行完毕,由政机关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代理履行人和当见证人在执行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表他人履行不允许使用暴力、恐吓和其他非法方法。
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首先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法律来判断。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这一个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通常的表现是,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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