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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 2、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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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看到您的合同,因此现只能按照您的阐述做简单回复!首先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在购房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始用的,但是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涉及到合同履行的本身!也就是说由于政策调整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而不是由于政策调整导致我的小户型暴跌因此我不愿意再举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本身没有问题),请您结合自己的合同做详细判断。如果属于后一种则是不能使用情势变更原则来抗辩的! 至于案件的胜诉和败诉以及案件的走向这和你诉讼策略的制定,对方的诉求或抗辩以及法官对案件的认定等都有关系,现在无法根据您的表述做出评判,因篇幅有限,现只能简述至此,如还有其他疑问可电话联系本律师详询!
情况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法预见的,不是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再次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为您解答。所谓情势变更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具体补偿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本着公平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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