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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
因未看到您的合同,因此现只能按照您的阐述做简单回复!首先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在购房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始用的,但是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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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f stratio of p rpose)是民法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其中,情事是指合同成立时的社会环境或作为合同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变更则是指发生了重大的异常变化。情事变更,根据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是指“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 sometimes called commercial f stration, whe expected events arise which make a contract impossible be performed, entitling the f strated party rescind the contract witho paying damages.)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不能防止的变化,若继续履行原有合同,将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其目的在于消除因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变更抚养的处理原则: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以变更;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变更;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变更;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外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的费用多少、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合同变更遵循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二、公序良俗原则; 三、诚信原则; 4、法律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诚信和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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