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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看到您的合同,因此现只能按照您的阐述做简单回复!首先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在购房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始用的,但是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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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拆迁是不能归责于房东的不可抗因素,所以你只能得到剩余的房租,或者跟房东协商下多退一两个月的房租。也就是说这个合同是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变更日期到现在的合同,并不是违约~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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