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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限定,外国当事人能够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主要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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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目前是允许的,特别是针对国家商标评审委或国家专利评审委的行政诉讼,原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现在知识产权法院是允许的。其他法院,经过法院许可,也是可以的,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中,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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