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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为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成立的,定金也应当返还。因为买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成立的,则定金不返还。
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应当是成立的,如果双方约定生效的条件成立,该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因为办理过户手续只是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必需的一个实质法律要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去房产部门过户手续,但未规定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该合同就不成立且不生效。故如果房屋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而买房人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人只对卖房人享有债权,并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详细可找我面谈,你这个官司应该会赢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现在很多买房人认为如果不签订,就表明自己违约也就不能要回定金,因此就违心地与开发商签订了对自己很不利的购房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其次,不论是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转让,都应该遵循契约精神,一切均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最后,房地产市场运作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购房时应多求助于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人士,不仅要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保护,更要在签约和协商过程中防止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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