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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充,不补充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以降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女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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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可以找单位领导讲道理,讲法律,实在不行,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调岗降薪,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怀孕期间公司不可以降工资。公司应适当照顾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减轻其工作量或调离至其他较轻松的岗位,但不能降工资。如果降工资了,那么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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