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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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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工商管理局行政复议为了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工商总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工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商总局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工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以工商总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依法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认为工商总局和工商总局商标局、省级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前款第(三)项所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工商局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工商总局法规司为工商总局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法规司内设复议应诉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相关程序规则另行制定。 工商总局相关司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商品行为;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电、宣传、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访稳定、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信息综合发布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承办综合性会议。 法制处 拟订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负责工商系统的普法工作。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编制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计划及年度预、决算,负责系统经费管理;制定系统财务会计制度,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工作;组织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的收缴;负责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管理和票据管理;管理系统国有资产;负责系统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审计管理的具体措施;承担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的收缴入库、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直销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直销监督管理、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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