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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20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12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二)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四)无职业禁忌症;(五)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轮渡船驾驶员除符合本条前款(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取得海事管理部门核发的《内河船舶适任证书》。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人员由公交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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