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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出租或者串用《经营许可证》、《线路(航线)许可证》和《营运证》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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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二)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四)无职业禁忌症;(五)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轮渡船驾驶员除符合本条前款(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取得海事管理部门核发的《内河船舶适任证书》。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人员由公交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公交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停业、歇业。公交企业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交企业终止营运前,依法确定新的经营者。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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