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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二)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男性在60周岁...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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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的;(二)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三)未制定营运计划的;(四)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航线)、时间、站点(码头)、班次、车辆(船只)营运的;(五)未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票价的;(六)未为驾驶员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七)新增、更新、减少车辆或者船只,临时增加、替换车辆或者船只未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营运证》进行审验的;(九)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十)未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十一)未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的。
公交企业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拆卸或者改变使用性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单位进行修复;丢失的应当按价赔偿。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秩序,车辆、船只管理,场站设施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安全营运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公交企业和个人进行整改,防止出现安全事故。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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