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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最后持有人,但不具备票据权利人的资格,是否可以申请公示催

2022-03-05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中规定,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且该最后持有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人的人,或者票据的代保管人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你公司虽然是支票的最后持有人,但不享有票据权利,只是支票的代保管人。所以,你公司不具备申请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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