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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规定有哪些

2022-01-31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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