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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证明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房屋登记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房屋登记的判决,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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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三)房屋灭失;(四)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五)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七)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四)预告登记证明;(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房屋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三十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六十个工作日;(二)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十个工作日;(三)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四)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五)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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